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及影响因素分析——以西藏“安居工程”为例
田 旭
(西藏民族学院管理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辽宁沈阳 110819)
摘 要:西藏农牧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就是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在比较分析不同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优劣、具体供给形式和适用领域的基础上,通过“安居工程”对西藏公共产品性质异化问题、广大农牧民对公共产品需求程度、政府政策目标以及西藏农牧区各类供给主体供给能力和发展状况等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指出政府主导型供给模式是当前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最佳模式。
关键词:西藏;农村公共产品;安居工程;供给模式
[作者简介]田旭(1981- )女,辽宁锦州人,现为西藏民族学院管理学院讲师,东北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治理及公共事业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为西藏民族学院2009年度科研项目《公共产品视角下西藏“安居工程”建设研究》(编号:09myQ8)的阶段性成果。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的概念是由休谟最早(1739)提出并由萨缪尔森(1954)加以规范的[1]。萨缪尔森在1954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指出公共产品是指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他人也对这种产品消费的产品[2]。从萨缪尔森的这一经典理论中可以得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两个重要特征。但是,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仅是对纯公共产品进行了界定,对公共产品的外延未有涉及,因此,本文在综合多方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将农村公共产品界定为: 在农村范围内,由不同层级和性质的主体为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所提供的能满足他们公共需要的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公益性产品或服务。可见,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村私人产品而言的,是全体农村居民共同利益的体现。
农村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基本属性可分为农村纯公共产品和农村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在消费和受益中表现出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1],如农村基层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农村社会救济、农村环境保护等。准公共产品,兼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特征,在消费和受益中表现为不同时或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1],如农村道路建设、农村职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农村医疗、农村自来水供应等。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类型及适用性分析
提供公共产品,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完全由政府来供给。农村公共产品具有政府、市场、社会等供给主体,与多元化的供给主体相对应,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多种供给模式[3]。本文在汇总目前学术界关于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模式及其适用性进行分析归纳(见表1)。从表中可看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主要有四种,每一种供给方式的含义、优缺点、具体的供给形式和适用领域都不尽相同。因此,在研究和解决我国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问题时,通过对各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才能选择出符合西藏实际及需要的供给模式。
三、西藏安居工程供给状况
2006年起,西藏在全区范围内就实施了农牧民安居工程,这也是西藏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农牧区房屋新建和改造工程。该项工程以农房改造、兴边富民、游牧民定居和扶贫搬迁为重点,坚持以“政府扶一点、援藏帮一点、银行贷一点、群众筹一点”的方式,将安居工程与通电、通路、通水、通讯、通邮、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六配套”建设、村级组织综合活动场所建设、抗震设防工程、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同步推进[4],效果显著,至今已经覆盖了西藏27.48万户、140万农牧民,其总投入达到了170亿元(见表2)[5]。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的预想,未来3年,西藏自治区还将继续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让18.55万户在“十一五”期间未能纳入安居工程的农牧民住上安全适用的住房,西藏自治区为此计划补助资金29.2亿元[5]。
可见,本应由农牧民自己投入完成的住房改造或修建工程,却以政府补助的形式予以供给,使得西藏农牧民的生活质量实现了跨越式提升,使得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四、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及影响因素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多种模式,且每一种供给模式均有其对应的具体供给形式和适用领域。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阶段不同,农村公共产品与供给模式之间受各种因素影响,也不可能完全一一对应,因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不宜搞“一刀切”。现阶段,我国经济的发展极不均衡,就西藏而言,其经济发展明显滞后于我国其他兄弟省市区,民间的资本力量也相对弱小,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所以,在考虑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问题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影响因素,从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中选择最适宜的对应模式。
(一)西藏公共产品性质异化问题
一般而言,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主要受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与政府政策目标的影响。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为政府选择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提供了可能性,如准公共产品所具有的效用的可分割性和受益的排他性使得私人部门介入供给成为可能。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公共产品的性质在不同地区出现了异化的问题,即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同一公共产品在不同的农村地区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类型,西藏安居工程恰恰就是这样一种产品。按理西藏安居工程建设中的农牧民住房改造或修建等本应该由农牧民自己完成,但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因素的影响,西藏广大农牧区生产力水平、农牧民生产生活质量仍比较低,自我发展能力还比较弱,仍然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大投入,使得原本的私人产品,体现出了准公共产品及纯公共产品的特点[6]。因此,西藏公共产品性质的异化,必然会对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产生影响,我们在选择农村公共产品模式时,不能完全参照正统公共产品理论进行分析,而应充分考虑到西藏公共产品性质的异化问题,并结合西藏农村实际情况,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具体供给模式。
(二)广大农牧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程度
由于地理环境、农民观念、收入、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各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由此导致我国不同农村地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和期望也是不同的。例如,我国西部农村地区仍然处于相对不发达状况,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当地居民需求的还主要是那些能够满足他们自身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和生产所需的公共产品,即对于那些符合基本生存型公共产品的需要程度要明显强于那些涉及发展型和享受型的公共产品,因此,在西部地区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需求偏好,优先满足广大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西藏安居工程便是符合西藏广大农牧民共同需要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生存型公共产品。
千百年来,西藏的牧民大都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农区农民虽然定居,但住房的防水、保暖、采光、排烟等条件较差,难以抵御高原地区严酷的寒冷和频发的自然灾害,农牧民中各类地方病的发病率远远高于我国其他地区。因此,实现安居并建设居住条件较好的民居是农牧民群众的普遍愿望[7]。可见政府启动的“安居工程”有效地满足了西藏农牧民的共同需要,而且采用政府补助供给的形式也是符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除此之外,当前广大农牧民对于涉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方面的“硬公共产品”和“乡风文明”、“管理民主”方面的“软公共产品”均有着共同需要,因此,在选择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农牧民的这些共同需要,“因地制宜”地采取与之相适应的供给模式。
(三)政府政策目标
政府的政策目标对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前述分析中提到,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一方面受公共产品不同性质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而政府政策目标的选择将会最终决定采用何种供给模式来进行供给。如果政府要最大限度的追求某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就会对这一公共产品实行免费或者补助供给,而如果政府按照通常的成本——收益原则进行决策,政府就会考虑选择引导私人部门介入非纯公共产品领域进行供给。
受西藏自治区特殊的区情影响,西藏地区在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不宜过于重视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应更为关注社会福利的改善和其对区内稳定、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8]。西藏自治区地广人稀,占地面积为一百二十二万多平方公里,人口300.21万,人口密度极低,为每平方公里2.46人,也就是说,在占全国土地面积近八分之一的西藏地区分布了占全国约五百分之一的人口,加之整个自治区内部,人口的分布也极不平衡,此种情况下,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成本势必远远高于内地[8]。如果仅按照成本——收益的决策原则,西藏安居工程一定不会启动实施。但从安居工程的成效来看,它不仅带来了农牧民人居环境的改善、地方病的遏制,还有效地促进了农牧民乐业,甚至带来了社会的安定,所以,在进行自治区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时,一定要考虑国家、西藏地方各级政府对西藏地区进行治理的各项政策目标。
(四)西藏农牧区各类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和发展状况
现阶段,由于地域差异,我国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使得我国各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和发展状况也各不相同。通常,我国西部地区的市场、第三部门等供给主体较东部、中部地区,力量相对较弱,筹资能力差,供给方式也相对不完善。西藏作为我国西部边疆地区、民族地区的典型代表,在经济上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中的“欠发达区域”,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市场规模较小,市场、第三部门等供给主体对本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有限、动力不足。就西藏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区具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共有290家,入社农牧户26110户,带动辐射农牧户45514户[9],尽管在农牧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西藏全区共550个乡(包括8个民族乡)、140个镇、5261个行政村,因此,西藏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发挥辐射作用的角度看均比较有限。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公共产品各类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和发展状况,事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效,因此,我们在进行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类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和发展状况。
综上,笔者认为,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受到西藏公共产品的性质异化问题、广大农牧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程度、政府政策目标以及西藏农牧区各类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和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需分类型、按需求、分阶段地选择适宜的供给模式。就西藏当前而言,应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型的供给模式,以有效克服西藏民族地区农村因自身发展程度不足而造成的无力负担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保持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结 语
坚持政府主导型供给模式不是说西藏农村公共产品永远不可能采取其他模式,待西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也应适时采用其他供给模式,以更好地为西藏广大农牧民服务。如西藏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私人有能力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时,公共产品的混合供给模式将成为最佳选择;当西藏经济更加发达时,民间资本的能量更加强大时也可尝试考虑选择市场主导型的供给模式。
[参考文献]
[1]周贤南.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07.
[2]钟文娜. 公共经济学中关于公共产品定义的文献综述[J].时代教育(教育科学版),2008(9).
[3]董明涛,孙钰.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选择路径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4]新农村新高原——西藏自治区“十一五”安居工程综述[EB/OL].http://www.gov.cn/gzdt/2010-12/07/content_1760686.htm, 2010-12-07.
[5]西藏和平解放60年:西藏投入170亿元实施安居工程[EB/OL].http://news.163.com/11/0518/10/74B49UJA00014JB5_2.html,2011-05-18.
[6]田旭. 公共产品视角下西藏“安居工程”性质浅析[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7]毕华.西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进展——安居工程[J].中国藏学,2008(1).
[8]杨春伟.西藏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研究[D].四川大学,2007.
[9]李月.西藏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EB/OL]. http://www.tibet3.com/news/content/2009-06/28/content_59341.htm, 2009-06-28.
西藏“三包”教育政策发展对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