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具有丰富与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和自然资源,这为本地区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先决条件。而法律保障是一个地区文化产业大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环,因而,西藏应充分运用我国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产业发展方面的自治权,以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便利条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切实健全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从法律方面保障西藏文化产业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推进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分析

西藏民族大学
2014-04-02
西藏具有丰富与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和自然资源,这为本地区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先决条件。而法律保障是一个地区文化产业大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环,因而,西藏应充分运用我国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产业发展方面的自治权,以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便利条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切实健全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从法律方面保障西藏文化产业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推进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分析

(西藏民族学院财经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要:西藏具有丰富与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和自然资源,这为本地区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先决条件。而法律保障是一个地区文化产业大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环,因而,西藏应充分运用我国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产业发展方面的自治权,以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便利条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切实健全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从法律方面保障西藏文化产业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西藏;文化产业;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黄林(1967- ),男,四川成都人,现为西藏民族学院财经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当前,文化产业已成为新世纪的朝阳产业,成为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的作用。西藏有着丰富而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和高原自然生态资源,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明确了西藏发展的战略定位之一是“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体现了国家对保护西藏特色文化的高度重视,但西藏的文化资源优势还未能转化为经济优势,文化产业发展水平还很低,没有充分发挥西藏发展文化产业的优势条件,也与自身的文化市场旺盛的需求不相适应。因此,要实现西藏民族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需要在政策、法律和投资等方面予以保障,其中,制定优惠的文化产业政策,优化法制环境,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尤其重要。西藏的文化产业只有在健全的法律环境中运行,才能保证其文化传承和交流发展的持续、繁荣和创新。

一、西藏发展文化产业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概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文化事业方面或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相关文化产业的法律表现形式来看,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与其他方面的立法大体一致,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实际工作中,文化产业方面所颁布施行的大量法律规范,主要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部委的行政规章的形式存在居多。在单行法律方面:《文物保护法》(1982通过,后于1991 年、2002年和2007 年三次修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通过)、《旅游法》(2013年通过)、《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后于2001年和 2010年做了两次修正)、《专利法》(1984年通过,后于1992 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正)、《商标法》(1982年通过,后于1993年、2001 年和2013年三次修正)、《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通过,2007 年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通过)、《广告法》(1994年通过)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方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等,并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由于我国文化产业起步较晚,总体上看,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急需发展文化产业统领性的基本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尽快出台。所以,在缺少全国性文化产业立法的情况下,我国一些地区根据自身实际与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来促进当地文化产业的发展。如,云南省的《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贵州省的《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市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等;广东省深圳市的《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山西省太原市的《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已正式公布,并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等,但总体来看,文化产业的地方性立法调整对象偏窄,特别是促进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不多,立法内容方面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和规范。

西藏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全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早在20029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区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藏政发〔200248号),强调西藏文化资源丰富,民族特色浓郁,有着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条件。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局势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顺应时代要求,抓住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大力推进我区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20101月,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把西藏建设成为“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这为西藏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201012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出台,作为我区文化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把文化发展放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考虑,提出了大力实施文化兴区、文化强区、文化富区、文化稳区战略;安排部署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舆论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艺创作、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等六项任务,为西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指明了方向。2012 6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文化发展路子,推动我区由文化资源大区向文化发展强区转变;要坚持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建设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坚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保障。201212月,《西藏自治区“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已经通过评审的《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这些决定和意见都属于我区发展文化产业大方向的基本政策依据,同时也为西藏文化产业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契机,但是,就西藏文化产业法规建设来看,自治区人大和政府对于文化产业立法还不能及时把握这样的有利时机,从笔者目前收集到西藏文化产业相关立法有如下一些方面,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有:《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0年通过,1996年和2007两次修订)、《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通过,1997年、2009年和2013年三次修正)、《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1998年通过,2004年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00年通过)、《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通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有:《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办法(暂行)》、《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因此,从发展文化产业全局来看,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文化产业法规制度建设还未形成良性互动的体系,与我区对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定位不相映称,与内地文化产业立法发达省区相比较,具有明显的差距。西藏的文化产业发展目前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来作指引与保障,还停留在区委、区政府相关的各种决定和部分政府行政规章的层次,由自治区人大和常委会通过自治立法加以规范的文化产业方面的重大事项呈空白状态,缺少指导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统领性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相关文化产业的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主要体现为缺少对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和文化企业权利的保障,政府如何为文化产业提供服务,如何在财政、投融资、税收、行政审批和管理等方面扶持文化产业的制度性规定较少。由于我区在发展文化产业发面缺乏有较高效力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法律法规,而相关意见和决定所具有的政策性、临时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将不利于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推进西藏文化产业发展法制建设和法律环境完善的设计

(一)根据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需要,当前西藏自治地方应加快完善文化产业法制体系

目前,西藏把文化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列为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而文化产业涵盖面广,涉及众多业务主管部门,其健康发展是一个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配合和协调的过程,如果我们没有一套科学健全的“文化产业法规”,是极不利于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因此,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发展文化产业重要的政策措施只有上升到法制的高度,形成完善的民族自治地方法制体系,才能确保西藏文化产业持久、稳定地健康发展。加快西藏文化产业立法,针对民族文化产业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是健全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对我区特有民族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具体实践。因此,在我区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中,应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将当前的政策向法制化推进,以此增强西藏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同时有力推进西藏现代文化产业制度的形成。

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所以,西藏应充分利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自治权,充分发挥单行条例这种立法形式具有内容的单一性和制定的相对灵活性特点,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及其文化资源的保护进程,以此推动我区文化产业的发展,构筑起西藏独特民族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屏障。《宪法》第 116 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在西藏文化产业基本立法方面,由于国家上位法的缺失,使我区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范畴难以充分界定。笔者认为,根据西藏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文化产业法规及政策,在认真总结我区这些年来文化产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可考虑制定实施《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条例》,由于我国目前对文化产业的内涵还不甚明确统一,因此,我区在参考现有全国性的文化产业提法的前提下,对西藏文化产业的界定要突出体现地方特色和丰富民族民俗风情,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不能采用抽象式的概念界定,在概括性描述的同时,还要列举出西藏一些重要的文化产业类别,故西藏的文化产业可界定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所构成的集合。主要包括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影视动漫制作、演艺娱乐、出版发行、民族工艺品制作、节庆文化、绘画艺术、高原极限运动等,以及其他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设备的生产、销售等行业①。本条例所称文化企业,是指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活动集合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单位。在明确西藏文化产业的概念及范围后,条例中应包括:第一章总则,说明立法依据、相关释义、遵循原则;第二章政府职责,文化产业发展的政府责任、相关文化协会和中介机构服务职责、行政处罚等;第三章政策支持,扶持文化企业的具体内容、体制机制建立等;第四章市场培育,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市场运作管理;第五章资金支持,相关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方式及重点扶持项目和方式;第六章人才培养,政府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机制、方式、政策,以及专业人才管理、文化队伍建设;第七章附则等主要章节。条例中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避免立法结构方面存在缺陷,同时可向社会表明政府依法行使公权的法治要求。在做好西藏文化产业基本立法的同时,还应重视制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所急需的配套制度,自治区政府还应出台《中小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化产业规划和投资导向目录》、《文化产业资金投入与金融支持制度》、《文化人才引进与开发、优秀文化产业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立足西藏实际,形成促进与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西藏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不能缺少政府的支持与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必须认真落实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工作,在文化产业与市场运行之间用管理体制创新的视角寻找最佳契合点,对现行的发展文化产业的财税制度、投融资体制、文化市场与机构主体管理进行法制化建设是当务之急。

1、加强财政税收管理法制建设

西藏属于我国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在当前情况下,我区的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直接介入,因此,财政投入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西藏文化产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西藏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有很大自主权。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所以,西藏要充分行使好有关文化产业方面的财政管理自治权,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加强自身施政管理能力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西藏自治地方文化产业良性发展的财政监管机制,做到依法管理财政资金,依法使用财政资金,使各项财政资金在运用到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通过改善对涉及文化产业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方式,形成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合力。有效建立文化产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要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产业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应进一步加大政府的财政投资力度,但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到2015年才能达到5000万元以上[1],规模明显偏小,应该逐步扩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规模为目前的两倍,同时还应设立地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为西藏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财政补贴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政府的积极的财政投入,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能调动起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同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要运用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包括配套补助、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这三种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都有可能用到发展文化产业上,只是补助的方式不同。特别是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及其他方式,增进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这不仅要求中央加大对西藏文化产业的各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而且要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和法制化。

在税收优惠措施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和免税。”西藏自治区相关发展文化产业的决定在税收优惠方面已作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尽快以规章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我区应对政府鼓励开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所得税,免征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1]。统一投资西藏文化产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目前,西藏对投资文化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10%企业所得税税率;而对外省市区投资者,从事鼓励投资产业或项目,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显然,外国投资者享受了超国民待遇[3],这种不合时宜的对内资歧视,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2、构建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

西藏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充足的投资保障,强有力的资金投入能确保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后劲十足。但是,我区当前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氛围下,仍然受到资金短缺的瓶颈,因而拓宽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融资渠道、加强文化产业与金融创新的融合,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金融支持西藏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自治区政府要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保障机制,制定有关促进我区文化产业投融资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在投资方式上,既可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方式投入,允许投资人以著作权、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股权、债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至80%。可考虑搭建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平台,优化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应适当放宽文化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合理确定文化企业贷款期限,严格执行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建立差异化的信贷管理办法和单独的业务考评体系,合理扩大贷款授信、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引进和创新符合我区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1],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全面实施《西藏自治区“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各类文化建设项目,对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新兴和创新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低息或贷款贴息,安排一定的政策性贷款用于发展重点文化发展项目。推动建立无形资产质押、联贷联保、第三方担保等工作机制,支持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业务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和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纳入区级或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自治区鼓励的文化产业用地可通过政府议价形式出让[4]

文化产业投资的多元化、社会化是西藏文化产业得以迅速发展的基本保证。自治区政府在这方面应拓宽投资主体,积极鼓励文化企业和社会资本对接,降低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领域兴办企业,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兴建公共文化设施,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民营资本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上,应当明确规定,在文化产业领域民营资本可以控股,比例可以超过51%。建立和优化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畅通渠道与吸收机制,构建制度规章的有效保障,使文化产业投资形成良好环境,以有效促进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积极性。同时,还要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在充分考虑西藏特殊地理环境、特殊国际政治地位和特殊历史使命的基础上,吸收利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可考虑申报设立国家级西藏文化经济实验区,在西藏发行文化彩票等设想进行探索,在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激发西藏文化经济发展的活力[5]。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投融资机制。

3、完善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在政府行政管理理念中文化产业领域习惯被纳入意识形态的管理范畴,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性、商业性,经济规律性等往往被忽视[6]。因此,西藏自治区政府应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政府的角色定位,在文化产业方面要从举办者,转变为管理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合理配置文化资源中的作用,从对文化产业与市场的微观管理向宏观的间接管理转变,政府在文化产业中的职能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明确文化产业项目的行政审批主体及流程,对民营文化企业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落实低门槛注册政策。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各级政府应采取放宽行政审批政策,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对企业改制和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有名称,允许以净资产出资注册,允许承接原有的特许经营范围;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拥有3家以上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的文化企业,可申办集团公司注册登记;对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文化企业,实行团体化登记。可考虑建立西藏文化产业投资发展公司,组建西藏演艺公司、西藏展览公司和西藏文化旅游公司,扶持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骨干文化企业。积极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稳妥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分步推进自治区新华书店、省级广播电视网络运营主体、城市电影院线、非时政类报刊社改制工作,组建西藏传媒集团、西藏出版总社、西藏影视制作中心等[4]

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现有管理主体的职权和职责,认真执行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在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格局与文化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将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建立完善出版物、艺术品、数字电影院线、演出剧目等营销网络,着力培育文化娱乐市场、演艺市场、艺术品市场、出版发行市场、版权交易市场。同时,要积极总结与探索增强文化管理法规实效性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2年实行)的规定,我区必须抓紧部署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文化产业产品有其特殊性,涉及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影视、演出、娱乐、音像、图书报刊、艺术品等文化市场多方面),从而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更加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在这一方面我区还要充分发挥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制度、文化市场中介制度,可考虑成立西藏文化产业发展协会,通过发展区域性文化产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增强文化产业行业的自我管理和有序竞争。大力加强这些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将会为文化产业、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创新、前沿创意、人才推送、应用示范等一系列公共服务支持,将为实现西藏民族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引领与保障。建立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将一些不适合政府行使的职能交给其行使,有利于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权威的藏民族文化艺术产品标准体系。此外,针对相关文化企业的资产大多表现为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形式,应建立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服务机构,通过对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文化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有效帮助这类企业实施权利质押贷款的融资方式提供技术服务支持。要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市场调研、宣传包装、策划和咨询服务公司,发挥其各类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6]

综上所述,西藏目前已完全具备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优势,我们应抓住发展机会,尽快出台我区的文化产业方面的发展条例,以及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西藏民族自治地方丰富而独特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在这一过程中需进一步整合政策、区位和全国援藏的综合优势,而法律、规章制度的指引和推动作用尤为重要,我们只有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科学务实的态度,将区外省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先进经验相结合,尽快地建立健全我区文化产业的法律保障体系,才能为大力实施“文化兴区、文化强区、文化富区、文化稳区”的文化发展战略铺平道路、保驾护航。

[注 释]

①本文对西藏文化产业的界定,是作者参考2012 7月国家统计局新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对2004年制定的分类的修订)基础上,同时参考《西藏自治区“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西藏自治区“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的提法拟订。

[参考文献]

[1]董昌俊.西藏自治区出台新政推动文化大发展[N].西藏商报,2010-12-30.

[2]陈勇,吴铁洲,张建文.湘西州文化产业发展的民族经济法保护[J].怀化学院学报,20136.

[3]廖冶寅,陈爱东.促进西藏文化产业大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21.

[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西藏日报,2012-07-03.

[5]李春华.西藏文化产业发展探索[J].西藏研究,20106.

[6]范晓宏,李静,安定明.河北省文化产业投融资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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