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文化建设对西藏长治久安的战略价值
何剑锋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摘 要:在法治中国、依法治藏的历史新进程中,厘清法治文化与西藏长治久安的内涵与关系;探寻法治文化的先导性、追求内在的价值、精神动力、文化认同和自觉;阐明对西藏长治久安战略价值,进而维护西藏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关键词:法治文化;西藏长治久安;战略价值
[作者简介]何剑锋(1976- ),男,陕西彬县人,现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法、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文化与西藏长治久安战略研究”(项目号:12CFX00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藏社会稳定的长效法律机制研究”(项目号:13XFX014);国家民委“西藏社会和谐稳定与法治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的阶段性成果。
一、法治文化与西藏长治久安
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要实现此目标,法治无疑成为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崇尚和追求人类社会治理的理想。正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1](P231)自从毛泽东提出把旧西藏改造成人民民主的西藏,到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法治西藏、依法治藏事业有序推进;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西藏社会各项工作。但是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培养与发展。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于人治文化的先进法律文化。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共通的智慧结晶,又体现社会主义中国法治特色的文化。它既包含着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等,又包含着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还包含着执法守法用法的法律行为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
所谓西藏长治久安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依法治藏,依法维护稳定、反对分裂;保障西藏各族人民自由、平等和尊严,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生活幸福安康,实现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的治理状态。西藏长治久安的前提——党的领导;西藏长治久安的实现途径——依法治理西藏,依法维护西藏稳定即法治西藏;西藏长治久安的基础——西藏社会稳定;西藏长治久安的终极目标——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即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生活幸福安康。
钱穆先生说过“无论中国乃及世界问题,都使我们着眼到文化问题上去。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2](P2)法治文化承载着社会主义中国法治的价值与精神理念,是建设法治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法治文化是保障国家安全,构筑国家长治久安的支柱;法治文化塑造内生型的、法治型的稳定社会,奠定长治久安的基础。长治久安可以促进法治文化的发展。一个长治久安的国家,一个稳定发展的社会,势必能为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发展提供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坚实的物质基础、有利的文化发展条件,建立完善法治制度,实现法治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实现法治的终极目标。
二、法治文化建设对西藏长治久安的战略价值
在过去的六十多年时间里,西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进步、经济发展、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生活幸福等巨大的历史成就,但是由于传统的藏传佛教文化的影响、达赖集团分裂祖国和破坏西藏发展稳定的活动,以及缺少正确的法治文化引导,西藏民众容易产生认识的偏差和误解,影响着西藏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在实现西藏跨越式的发展和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过程中,法治文化建设必对西藏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
(一)法治文化的先导性——保障新西藏建设的正确方向
法治文化蕴含追求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的法治价值,弘扬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宣扬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规范公权力的法治思想,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播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种子,孕育社会稳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的文化基因。法治文化内在的特质,决定了法治文化的政治性、先进性、导向性、指引性,作为一面旗帜引领前进的方向。
西藏的稳定与繁荣,关系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国家的安危与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西藏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获得前所未有的自由、平等与尊严,充分享受着现代文明成果。如今,西藏正处在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达赖集团利用违背藏传佛教根本精神的幌子和“大藏区”的招牌,混淆视听的问题。再加之,西藏传统的藏传佛教文化根深蒂固,西藏进步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由于传统文化的惯性和长期的影响,在短时期内难以消除其消极的一面。西藏人民如何认清达赖集团分裂的本质,把握法治西藏对自身重大的意义和价值,法治文化的建设、培养与指引,刻不容缓。法治文化在西藏社会建设实践中,犹如一盏闪亮的灯塔,它照亮了西藏通向未来清晰的道路——通过法治。一方面实行人民民主、保障公民权利、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谐繁荣、人们安居乐业、遵纪守法、秩序井然、维护统一;另一方面,通过法治,塑造既包括符合世界历史发展潮流的共通的文明成果在内,又要包括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社会主义文化在内的法治文化;通过法治文化,消除对西藏未来发展的恐惧、猜忌、疑虑和不信任,铲除妨碍西藏稳定、发展、繁荣、长治久安的因素,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的统一;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培养,塑造真正符合西藏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世界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如此,法治文化才能成为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建设的真正的灯塔。因此,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俞正声主席“依法治藏、长期建藏”的指示,都共同指向了法治西藏这个重大的战略命题。而要依法治藏,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培养,西藏的发展更是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保障其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法治文化追求的内在价值——保障西藏人民的根本权利,实现法治社会
文化的重要作用通过其内在的价值来影响人类的进步。“价值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为文化素材的组织方式提供要点。价值对我们理解文化赋予意义。事实上,价值为充分地理解文化提供唯一的基础,因为所有文化主要是根据它们的价值来组织的。”[3](P65)一个特定社会的文化中,价值是最为重要的。价值能区别不同特定文化,在价值的指导下能给人的行为、生活赋予活力、生气,决定人们生活的质量。法治不仅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更是我国建设现代化过程中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有机统一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法治文化都跟特定的国家、社会和文化相联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吸收人类合理的法治文明的成果基础之上,不盲从西方法治理论及模式,坚持中国特色性和适应国情性的法治。我国的法治包含着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限制政府的权力滥用,体现了民主、平等、公平、正义、自由、人权、安全、秩序、和谐的价值追求,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效统一的人民民主的价值。法治文化承载着、蕴含着和彰显着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效统一前提下,民主、平等、公平、正义、自由、人权、安全、秩序、和谐的价值。法治文化的建设,法治文化内在价值的追求关系着西藏人民当家做主、西藏人民的根本权力和西藏社会的治理。因为要理解法治对一个国家、社会的重要意义,要实现法治的价值功能,最重要的还是要通过法治文化来实现。
在旧西藏时期,神权至上。西藏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官家、贵族、寺院三位一体,牢牢控制着西藏的资源和财富。人民灾难深重,毫无自由、财产可言。这是典型黑暗的人治社会。经过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和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各族人民才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自己命运的主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西藏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不断扩大。历史证明,法治有益于西藏人民。法治是西藏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选择,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西藏长治久安的最有效、最合理的治理模式。由于西藏的藏族群众几乎全民信教,藏传佛教文化成为其思想、行为的主导。而达赖集团利用藏传佛教文化的特性,误导信众,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影响西藏的长治久安和新西藏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法治文化建设刻不容缓。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培养,传播法治价值,使得西藏人民明白法治能保障自身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法治能使作为主人的西藏人民获得自由、有尊严、平等,在安全有良好的生活秩序下,实现公平正义、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幸福和谐的生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人民民主、推进法治西藏的建设,才能实现西藏法治社会,彻底消除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遗毒文化的影响。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西藏从旧西藏的人治社会转向现代法治社会、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西藏稳定繁荣的价值保障。
(三)法治文化提供精神动力——促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实现长治久安
文化是民族精神的核心,不仅代表着一个民族的过去,而且指引着未来发展的道路。法治文化堪称法治建设的灵魂,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精神动力支撑,指引着法治建设。法治文化以公平正义、民主法治、保障人权、自由平等的法治价值,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领导的法治理念,以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民主的法治根本精神,引领我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方向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我国的法治文化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民民主政治的精神支柱;为形成符合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治意识提供文化源泉。
西藏正在党的领导下,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和努力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的关键时期。如果没有法治文化提供精神动力,西藏的法治社会建设将面临巨大的障碍。因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具备健全的公民意识、正确的国家意识和依法而治的法治意识的公民,一切建设无从谈起。由于在旧西藏的宗教是一种要求人民盲目服从的、非理性的意识形态,绝大多数藏族人宗教意识浓厚,而政治意识淡薄。而且人治的政教合一制度,剥夺了绝大多数农奴的基本人权,自然也没有国家意识与民主政治意识。在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下,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西藏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不断扩大。但是,还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人民民主的西藏的建设时间仅有短短的半个多世纪,而且藏族群众几乎是全民信教,还深受着传统的宗教思想的影响,存在着缺少公民意识、国家意识和法治意识的问题。这也正是达赖集团利用宗教信仰进行分裂活动,影响西藏长治久安的障碍性因素。综上所述,通过法治文化建设,提供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精神动力,增强西藏民众的公民意识、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只有西藏民众懂得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了公民的权利,实现了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法治的素养,才能激发其主人翁的精神和力量,自觉地维护国家的统一、当家做主的权利、法治西藏的和谐社会秩序,才能享受现代文明成果。
(四)法治文化的认同——凝聚西藏全体人民的共识和力量,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的统一
法治建设所赖以运行的文化结构应该是一种既具有主导性文化,但同时允许其他文化存续发展的多元文化结构。毫无疑问,一个健康稳步发展的社会必定具有某种主导文化。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以其先进性、价值性和导向性,必将处于社会的主导地位。如果不解决法治文化认同的问题,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延续,法治之路就不可能走得太远。对于文化认同,“因为认同对人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认同人简直活不下去,无论是个人、社会团体、社区、地区,还是国家都是如此。认同深深扎根在人的心理和文化状态中”。 [3](P68)亨廷顿指出“文化有其考虑的价值,文化认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最有意义的东西”,“在当代世界,文化认同与其他方面的认同相比,其重要性显著增强”。 [4](P4,108)所谓的文化认同就是指文化群体或文化成员承认群内新文化或群外异文化因素的价值效用符合传统文化价值标准的认可态度与方式。经过认同后的新文化或异文化因素将被接受、传播。[5](P20)文化认同是一种肯定性的具有价值性的判断。文化认同是国家认同、民族认同等其他认同最为深层的最为重要的认同。法治文化的认同就表现为公民大众对法治的认可、接受、实践,进而维护法治的社会治理秩序。也就是公民大众通过对法治推行的法律制度进行价值判断,认可法治是对民主、平等、公平、正义、自由、人权、安全、秩序、和谐的价值的维护与尊重,从而真正的接受法治理念,推崇法治精神,践行法治规范,维护法治秩序。惟有法治文化的认同,才能凝聚社会公众的共识和力量,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奠定法治建设的最重要最深层次的文化根基和社会群众基础,获得牢固坚实的内生性源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追求的理想的治理模式才能实现,方能长治久安。
马克思主义法认为,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除了反映世界文明共同普世的法治价值、理念、精神和规律之外,我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了特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理念、精神和思想。我们推崇的法治文化是体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重要内容的法治文化。西藏步入现代化文明建设也仅有短短的六十多年的时间。在党的领导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其传统的封建农奴制度的长期影响,藏传佛教文化的根深蒂固,这一惯性的文化力量仍然在发挥作用,影响着信教民众的思想与行为,这也是法治西藏,依法治藏,依法维稳面临的障碍性的因素。法治文化与藏传佛教文化并不是对立的,亦不是谁要取代谁。只是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两者发生的作用领域不一样,不能越俎代庖。藏传佛教文化现如今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过程中,社会存在决定了它只能在宗教和信教民众的精神领域发挥作用。而社会治理、维护西藏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要取得西藏的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法治。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治理秩序的主流文化。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一个政治系统产出的危机有合理性危机和合法性危机。而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认同的危机。[6](P65)西藏面临达赖集团的分裂这一不稳定因素,从长治久安的战略与西藏的治理发展来看,必须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培育来实现法治文化的认同。因为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培养,直至西藏人民大众形成法治文化的认同,才能真正认识和辨别清楚达赖集团的分裂本质,真正地懂得在党的领导下,谋求西藏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利益和根本福祉所在。通过法治文化的认同,西藏民众方能在现实的生活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藏、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相信法律,崇尚法治,成为西藏社会稳定的源源不断的内生性动力和可靠的稳固力量。
(五)法治文化的自觉——形成法律信仰,依法治藏
文化自觉只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7](P22)法治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其自觉同样遵循这样的道理。我国的法治文化在立足于中国传统优秀的文化基础之上,借鉴吸收西方法治反映人类社会治理的共同的文明成果,着眼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自觉是指对人们在其生活的国家社会之内,对法治文化的自我认识、自我反省从而达到法律信仰,进而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知晓法治文化未来的发展趋向。通过法治文化自觉形成的法律信仰,实即“公民大众对于民族国家及其文明价值的忠诚和倚重,那么,民族国家通过维护国族利益和公民权益对此做出回应和回报,便是确立自己的合法性,从而发动信仰机制的前提;也只有当民族国家及其法律对于国族利益和公民权益保持清醒的自觉状态,并且具有保护这一利益的能力之时,人们才会对她心向往之,从而认同乃至护持这种合法性。这样的民族国家及其法律,才会对于自己的公民形成足够的精神感召力和价值凝聚力,而形成民族国家经由法律纽带,将全体国族成员联为一体、上下呼应、同仇敌忾的集团局面。实际上,这也就是所谓的民族精神所在,而构成‘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理想的人间秩序应是永久和平的大同世界,在此人世生活中,人人得各利其利,各爱其爱,个美其美。但是,实现这一美好理想的现实途径,可能恰恰正在于首先自民族国家范围内将此理想作地域性的落实,而积攒各民族国家逐步相互靠拢,最终达致天下一家的可能性。在民族国家范围内籍诸法律捍卫利益、体现价值、凝聚人心,也许,是一个虽然渐进而漫长,但却较为现实可行,从而‘较不坏’的选择” ,“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体现了以民族国家为形式的政治忠诚,进而言之,最终体现了对于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文化认同。正因为此,法律信仰因而成为一种‘世俗的’公民信仰,而归根究底,乃是一种法律的文化认同,或者说,是文化认同的法律表现。从而,它是一种文化自觉,或者说,必将连带推导至文化自觉” 。[8](P133-135)
西藏民众大多都信仰藏传佛教。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党和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藏传佛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在西藏经过民主改革,消灭了封建农奴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之后,藏传佛教文化也存在着和社会主义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其消极的一面。而且随着世界科技文化的发展,世界各个宗教也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宗教神圣化作用衰退;在许多方面,科学逐渐代替宗教;宗教对人的约束力减弱;宗教的礼仪和教规已逐渐丧失了约束力,人们的生活行为准则是多元化的,而判断其对错主要靠的是理性和法律。这是世界宗教的共同现实发展趋势,藏传佛教也不例外。[9](P191)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藏等地出现了骚乱暴乱的事件,主要是违法的僧人所为,但其对信教群众产生诸多的误导和认识偏差。尤其是2008年“3·14”事件,违法暴乱的僧尼既违背了藏传佛教的根本精神,也严重破坏了西藏社会的稳定,更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因此,有必要用科学的理性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藏传佛教文化的发展方向,使得信教群众能在国家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之下,合法的进行宗教活动。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培育,能使得西藏公众认同法治文化,在人们世俗的生活行为准则中依法而为;在此基础之上,能使得西藏公众形成法治文化的自觉,在世俗的生活行为中达到法律的信仰,在社会治理中依法而为。因而须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法治文化引导藏传佛教文化发展的方向,保障藏传佛教文化的方向性、合法性、适应性。这样在一个以法治文化为主导社会中,藏传佛教文化可以发挥其积极一面的作用,与法治文化相得益彰,共同维护西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西藏的长治久安。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培养,乃至形成法治文化的自觉,是必须的也是时不待我的。虽然法治文化的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但是法治文化的自觉一旦形成以后,达到法律信仰实即对于民族国家的忠诚,也就是对于该民族国家的文明/文化的归依,对于它的价值和理念的一种理性姿态的神圣体验,一种神圣体验的理性姿态;从而,法律信仰所反映的实际上是信仰者对于 “自己的”利益的忠诚和追求。[8](P134)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培养,西藏民众一旦形成法治文化的自觉,达到法律信仰,实际上就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文明的归依,也是西藏民众对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新西藏的根本利益的忠诚与追求。当达赖集团利用宗教的幌子再来危害西藏的稳定之时,西藏民众就能理性的区分辨别其分裂的本质,既能在世俗生活中依法而行,又能在法治的保护之下宗教信仰自由畅行,那么西藏的长治久安就有了根本的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
总之,法治文化对西藏长治久安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价值。法治文化是西藏长治久安的支柱,西藏长治久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支撑。但同时一个稳定、长治久安的西藏,反过来可以促进法治文化在西藏的扎根生芽,进而实现法治西藏、依法治藏和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新西藏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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